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9995号
原告:翟江波,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翟江波与被告上海实甲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翟江波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江波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江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