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0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4月15日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九台市晓光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波泥河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九台市晓光绿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九台市晓光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赔偿原告***失款18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50元,由被告九台市晓光绿化有限公司承担5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损失款1800元,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