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郭城镇西古现村4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郭城镇西古现村470号。
被执行人: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312650221D,地址:栖霞市桃村镇政府北。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2618551Q,地址:威海市科技路206号-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二十度(栖霞)智慧供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7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案应当裁定
终结本院(2021)鲁0687执169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石刚
审判员 宋显忠
审判员 孙洪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