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25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11月21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002民初7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后续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2021年6月24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8月18日、9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查询反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的账户,因账户内的余额较低,故本案暂未予划拨。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
4、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科技路**号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暂不予处置;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7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为 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谷 颖 昭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25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8年11月21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二十度节能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002民初7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后续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2021年6月24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8月18日、9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查询反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的账户,因账户内的余额较低,故本案暂未予划拨。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
4、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科技路**号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故本案暂不予处置;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7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为 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谷 颖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