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威海腾越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4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执行人:威海腾越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威海市高区世昌大道361号6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944843241.
负责人:周慧,该公司原股东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辛成军之妻,辛成军去世后对该公司临时负责。
被执行人: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科技路206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2618551Q.
法定代表人:王杰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二十度(巨野)智慧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金山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0590210258.
法定代表人:王杰礼,该公司总经理。
***与威海腾越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度(巨野)智慧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19)鲁1724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威海腾越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度(巨野)智慧供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威海腾越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二十度(巨野)智慧供热有限公司在欠付威海腾越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对二十度(巨野)智慧供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威海腾越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威海腾越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度(巨野)智慧供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威海腾越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度(巨野)智慧供热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威海腾越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度(巨野)智慧供热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对威海腾越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度(巨野)智慧供热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控,被执行人二十度(巨野)智慧供热有限公司名下有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G××××)及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G××××),车辆暂时无法控制无法处置。
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鲁1724执356号限制消费令,对威海腾越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度(巨野)智慧供热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4执35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卫民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