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十度(栖霞)**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政府北。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潇,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美玲,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琰,海阳卉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琰,海阳卉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威海市科技路206号一3。
法定代表人:王杰礼
上诉人二十度(栖霞)**供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二十度**供热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7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二十度(栖霞)**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二十度(栖霞)**供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60元,减半收取20680元,由上诉人二十度(栖霞)**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日文
审判员 赵秀红
审判员 张秀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