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91民初654号
原告: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206号-3,组织机构代码7326185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92619790690518,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城尚珑海域小区7号楼二单元204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二十度智慧供热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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