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音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鹿泉天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北海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事合同纠纷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33号
原告鹿泉市天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鹿泉市获鹿镇北海山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鹿泉市天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建筑)与被告鹿泉市获鹿镇北海山村村民委员会(北海山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源建筑委托代理人***,被告北海山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承建集资楼,但被告未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2008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22806元。协议同时约定被告于2008年5月1日前还清工程款,并约定了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天源建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下列证据:还款协议。
被告辩称:1、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认为原告所主张的8250480.32元的数额我方不予认可,虽有欠款的事实,但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过高,依法应当给予减少。2、该还款协议签订的程序违法,依照村民组织法规定,处分该集体的财产应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该还款协议没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该证据存在瑕疵。综上,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海山村委员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天源建筑为被告北海山村委会建集资楼,该楼已交付使用,被告北海山村委会尚欠原告天源建筑部分工程款。为此,2008年1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该协议确认被告北海山村委会尚欠原告天源建筑工程款2022806元。《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北海山村委会于2008年5月1日前还清全部工程款,同时约定如到期不能完全偿还,余额除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外,还应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此合同直至还清全部欠款、利息终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北海山村委会未支付剩余款项,2010年元月4日原告天源建筑要求被告北海山村委会履行该协议,被告北海山村委会在还款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并有***、***在还款协议上签字。2012年元月4日原告天源建筑再次要求被告北海山村委会履行该协议时,被告北海山村委会在还款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并有***、***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对此被告在庭审中对欠款数额予以认可,但对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认为过高。
上述事实,由还款协议、开庭笔录予以佐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天源建筑与被告北海山村委会2008年元月10日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对欠款数额进行了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在庭审中被告北海山村委会没有异议。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北海山村委会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天源建筑支付所欠款项,不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北海山村委会辩称该还款协议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属无效协议的观点不能成立,首先该还款协议是原告天源建筑为被告北海山村委员所建村民住宅而衍生的债务。其次,该协议的内容是真实的,签署该协议属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村民委员会有权做出处理。庭审中被告认为逾期付款利息过高,滞纳金过高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对此应予调整。本院认为,逾期付款的利息及滞纳金应当参照民间借款的规定执行,即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鹿泉市获鹿镇北海山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鹿泉市天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02280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及滞纳金(自2008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53元由被告鹿泉市获鹿镇北海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