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3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平泉市国有黄土梁子林场,住所地:平泉市黄土***。
法定代表人:迟明峰,场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8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平泉市国有黄土梁子林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平泉市国有黄土梁子林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平泉市国有黄土梁子林场银行存款2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