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国有黄土梁子林场

季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内0429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国营宁城县头道营子林场。
法定代表人*某某。
诉讼代理人齐某某,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平泉县国有黄土梁子林场。
法定代表人迟某某。
诉讼代理人包某某,男。
被告人***,男,无前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由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失火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国营宁城县头道营子林场、平泉县国有黄土梁子林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国营宁城县头道营子林场的诉讼代理人齐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平泉县国有黄土梁子林场的诉讼代理人包某某、被告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在本村猍歹沟自家耕地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烧杂草和柴禾时,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本村猍歹沟阳坡、***阴坡和平泉县北五十家子镇北五十家子社区海龙沟沟里林地过火。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36.67公顷。其中宁城县国有头道营子林场油松林地22.54公顷,个人所有的刺槐林地1.33公顷,平泉县国有黄土梁子林场油松林、落叶松林地12.8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与村民个人达成谅解协议。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木所有证,林权证,村委会证明,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气象资料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过火林地树木损失样地调查表,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某某、*某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无视社会公共安全,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国营宁城县头道营子林场诉称:2016年4月4日,被告在宁城县甸子镇西河南村猍歹沟野外用火时,不慎引燃杂草,引发林地火灾,经鉴定共造成头道营子林场国有林地内林木损失21.8576万元。故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21.8576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平泉县国有黄土梁子林场诉称:2016年4月4日,被告在宁城县甸子镇西河南村猍歹沟野外用火时,不慎引燃杂草,引发林地火灾,经鉴定共造成黄土梁子林场国有林地内林木损失14.2715万元。故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4.2715万元。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同意赔偿林场的损失,但现在他没有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在本村猍歹沟自家耕地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烧杂草和柴禾时,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本村猍歹沟阳坡、***阴坡和平泉县北五十家子镇北五十家子社区海龙沟沟里林地过火。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36.67公顷。其中宁城县国营头道营子林场油松林地22.54公顷,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18576元,平泉县国有黄土梁子林场油松林、落叶松林地12.8公顷,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142715元,个人所有的刺槐林地1.33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与村民个人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在本村猍歹沟自家耕地内干农活时,用打火机将耕地内玉米秸***,致使火蔓延至油松林地内,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较大,4月2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证人*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1日下午,她丈夫***烧地里柴草把山闹着了。
3、证人*某某证言证实,她姑爷***于2016年4月21日在地里烧玉米叶子时把山闹着了,她老伴找***的出租车送***自首时,他们还没上车警察就到了。
4、证人*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1日晚上9点21分,*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送他女儿和姑爷回去,他到时,公安局的车也到了。
5、证人**甲证言证实,***给他打电话说,他烧荒界时,把山烧着了,我让他回来自首。他们村书记***和公安局的*局长到他家,让他给***打电话,劝***去自首,这样他给***打的电话,让***去自首,***也同意了。
6、证人*某甲证言证实,2016年4月21日晚上9点多,他给***打电话,让***送***去自首。还没走,警察就来了。
7、证人*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4月21日下午,**甲给他打电话,说猍歹沟着火了,让他去救火。
8、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把他们的树烧了,因***家庭困难,他们不要其赔偿了,同时谅解***。
9、气象资料证明证实,2016年4月21日15-17时甸子风向以西北风为主。
10、头道营子林场国有林地火灾树木损失评估报告证实,经评估,头道营子林场树木损失为21.8576万元。
11、平泉县北五十家子镇北五十家子社区过界火场勘察鉴定意见书证实,本次黄土梁子林场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2.8公顷。
12、关于甸子镇河南村季家沟林地过火面积鉴定意见书证实,甸子镇西河南村猍歹沟阳坡、***阴坡有林地过火面积358亩,计23.87公顷,其中国有油松338亩,计22.54公顷;个人刺槐林地20亩,计1.33公顷。
13、林木所有权证、河南村委会证明证实,过火林地的林木权属情况。
1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火灾现场情况。
15、提取笔录证实,对被告人***使用打火机的提取情况。
16、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被民警拘传至公安局讯问。
17、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乙、***、***、**丙、***等人谅解。
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
19、被告人***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21日下午,我到***山下的猍歹沟里种地,用随身携带的白色塑料打火机将地里柴禾叶子和草叶子点着了,刚点着不一会,忽然来了一阵风,把带着火的草吹到荒界子上去了,荒界子一下子就着起火来了。当时的风太大了,火顺着荒界子一直往山上烧。公安局的一个局长打电话让我自首,我说我愿意自首,接完电话后,我就让我岳父给我打个车去自首,当时司机***已睡觉了,在我等***时民警就来到我岳父家把我带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社会公共安全,因过失而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国营宁城县头道营子林场经济损失人民币21857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平泉县国有黄土梁子林场经济损失人民币142715元,上述款项合计36129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