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冀0823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泉市国有黄土梁子林场。
法定代表人迟明峰,场长。
委托代理人包德友,副场长。
被告人***,女,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平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彩霞,河北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失火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平某市国有黄土梁子林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初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包德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付彩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花在平泉市黄土*******村东山大沟自家耕地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清理地中东南角的杂草,杂草点燃后引发山火。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市黄土*******村9组王家沟东山大沟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441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27.8亩(国有林面积306.1亩)。过火林木树种有油松、落叶松、杨树、柳树、刺槐,总株树39258株,总蓄积2841.9立方米,过火林木总价值人民币1,054,446.87元。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过失引发山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某市国有黄土梁子林场诉称,2019年5月4日下午***在自家耕地燎地边,因大风天气,致使火势漫延,引发山火。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过火有林地面积包括平某市国有黄土梁子林场306.1亩,受害林木总价值754476.00元。要求追究被告人***失火罪的刑事责任,赔偿附带民事原告经济损失754476.00元。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意赔偿附带民事原告的经济损失,但家庭困难,无力赔偿。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因过失引起火灾,火灾发生后积极扑救,认罪悔罪,年龄较大,身患多种疾病,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4日12时许,被告人**花在平泉市黄土*******村东山大沟自家耕地内清理杂草,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后引发山火。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平泉市黄土*******村9组王家沟东山大沟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27.8亩,其中包括国有黄土梁子林场306.1亩。过火林木总株树39258株,总蓄积2841.9立方米。过火林木总价值人民币1,054,446.87元。国有黄土梁子林场过火林木损失数额无单独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打火机一个,证实被告人***所用作案工具情况。
2.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9年5月4日13时40分,平泉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立案侦查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林木所有证及林权证明,证实2019年5月4日***失火案中烧毁的林木权属情况。
3.证人证言
1)***证言,***与***是夫妻关系。证实2019年5月4日下午***在家睡觉,其弟弟***打电话说“我大嫂子把山弄着了,把脸和头发都烧了”。因为***把门锁上了,***听说着火后,从窗户出来,一看着火的位置就知道是自家上午干活那块地。
2)***、**证言,证实***、**是平某市黄土***扑火队员。2019年5月4日13点半左右,**开着消防车拉着镇扑火队员***等人在黄土***旅游线巡逻的时候,发现王家沟沟里冒大烟呢,几人到达现场后看见有个60左右岁的妇女(后来知道叫***)在用铁锨铲土灭火呢,扑火队员就扛着灭火机去油松林子里救火。当时刮西南风,火势从***地东面沟里往东北油松林子蔓延,后来救火的人越来越多,大概15点左右几乎没有明火了。
3)***证言,证实2019年5月4日13点左右,***在屋里休息,听见警车声了,出门看见***拿着一个筐慌慌张张的,满脸黑乎乎的,从***身边往北走,估计要回家,但被一个人截住了,拥着***往着火那头走,也就是往回走。
4)***证言,***是平泉市黄土*********主任。证实2019年5月4日陈某书记在村里值班,***跟着镇里的干部和护林员在村里巡护,下午一点多看到东山大沟里冒烟起火了,就赶紧打电话联系人上山救火。
5)***证言,***是黄土***苏某子村的护林员。关于救火情况与***、**等人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6)***证言,证实2019年5月4号下午1点多钟,***从沟里山上的方向跑下来,到***家时满脸是汗,气喘吁吁,慌慌张张的,说要借铁锨挖茬子用,***就把铁锨借给了***。***拿了铁锨就朝着沟里山上的方向走了。过了一会,消防车就来了,***才知道山上着火了。
4.被害人张某1、陈某、包德友陈述,证实2019年5月4日***失火案中烧毁的林木权属为平泉市国有黄土莲子林场、平泉市黄土*******村4组、5组集体及4组、5组部分村民所有。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5月4日吃完午饭以后,***去东山大沟自己家耕地里,用打火机点地里的乱叶子,火着了之后,一下着到了松树林子里,***开始救。有风,火着的很快,不一会就着到山上树林子里了。***赶紧往营子里跑,到了***家,跟他借了一把铁锨,又回到山上救火。这会火已经着到山上了,已经很大了。***开始用铁锨救火。后来来了不少救火的。***就下山了。刚走到营子头上,就被一个派出所的叫住,带回派出所了。自己点火用的打火机是蓝色的,已经交给警察了。
6.鉴定意见,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平泉市黄土********9组王家沟东山大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损失情况。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自己引发山火所用蓝色一次性打火机情况、点火地点情况等。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某市国有黄土梁子林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但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损失数额包含其他个人、集体的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数额,本院无法支持。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平泉市国有黄土梁子林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754476.00元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建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