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

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辖终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庞丽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第三人:河北省总工会温塘工人疗养院,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div>
院长 :柴光德。
上诉人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134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三人河北省总工会温塘工人疗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上诉人依法提出管辖异议,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31民初13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2015年4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中对管辖双方作了约定,管辖法院为: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应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31民初134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31民初1340号民事裁定书,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原告提起诉讼所述事实与理由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诉涉装修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诉涉装修项目位于平山县温塘镇,此地址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从而一审法院裁定本案应由其专属管辖应属正确。关于上诉人所述《合作协议》中对管辖双方作了约定,其以此理由否认本案的专属管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禄永鹏
审判员王晓娅
审判员陈博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