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2055号
原告: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聂会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金霞、刘月晴,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223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13日签订了《华北制药厂办公楼(北办公楼)保护修缮工程暖通及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8年1月13日-2018年5月12日,被告本应在2018年5月12日施工完毕,但到2018年6月份,被告仍未完成施工,并擅自停工。根据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十一24约定,被告每延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因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擅自停工离场时,被告已拖延工期二个多月,按二个月60天计息的违约金是102万元,原告在本诉讼中只请求了三分之一即34万,其它违约金原告保留追究被告的权利。另外,被告所施工工程质量有问题,原告不得不与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另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对被告施工存在的问题进行返工、整改、修理,并支付了108600元修复费用。根据《华北制药厂办公楼(北办公楼)保护修缮工程暖通及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四9.2约定,被告方应向原告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被告擅自停工离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340000元;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所施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返还修复费用108600元;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问题违约金68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开据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华北制药厂办公楼(北办公楼)保护修缮工程暖通及消防分包合同》显示,原告将位于石家庄市制药工业遗产保护与综合利用项目华北制药厂办公楼(北办公楼)保护修缮工程分包给被告,合同落款承包人处盖有被告公章,庞丽媛在被告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19年8月15日庞丽媛作为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起诉本案原告,要求支付相应工程款,该案现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既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又应承担工程所涉及的相关责任。现实际施工人尚不能确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杰诺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利
人民陪审员  温亚丽
人民陪审员  田丽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