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执1683号之一

申请人***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终8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

二、2020年7月1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7月1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或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并于9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账号)。

四、2020年11月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未查到财产,被执行人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法院交了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立案告知书(原法人庞丽媛挪用资金案);案情复杂短期内无法结案。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神通建设工程河北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民终812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审判员  高利军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冯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