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20480号
原告:中洋美意国际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中,总经理。
被告:河北神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赵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洋美意国际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神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蔡丽娟调解,原告中洋美意国际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神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洋美意国际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神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安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