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丘市环美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安丘市白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初字第3978-1号
原告***。
被告安丘市环美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丘市白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金稻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丘市环美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安丘市白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丘市环美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银行账户存款1700000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若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