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民初3960号
原告:安徽铭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经济开发区炉桥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787074287。
法定代表人:王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超,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平,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景路298号东方海景3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08361194。
法定代表人:翟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铭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铭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铭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原告安徽铭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恩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