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杒岛邦信小额贷教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399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57号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庆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刘云,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翟传伟,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郭洁,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王家庄社区居委会北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翟传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科瑞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南纬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翟传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邦信小额贷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云、郭洁、翟传伟、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科瑞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9)鲁0203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云、郭洁、翟传伟、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科瑞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 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