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财保77号
申请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3号20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F0CM0K。
法定代表人:闫秀芝,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文嘉,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翠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青岛光谷软件园50号楼1楼101房间。
法定代表人:翟传伟。
被申请人:安徽**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南纬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众瑞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58号崂山区避风码头青年旅舍502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8月12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申请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众瑞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众瑞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118287.86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4118287.86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青岛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委托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众瑞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118287.86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珍
书 记 员 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