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33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邦季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2幢1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97M2W。
法定代表人:陆一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青岛光谷软件园50号楼1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08361194。
法定代表人:翟传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邦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38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54850.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38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小金
书 记 员 栾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