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瑞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7号国恒基业大厦F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4838601F。
法定代表人:朱江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王家庄社区居委会北侧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08361194。
法定代表人:翟传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15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999006.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车辆及房产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1999006.5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1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审 判 员 宁广志
审 判 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小金
书 记 员 栾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