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7号国恒基业大厦F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4838601F。
法定代表人:朱江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王家庄社区居委会北侧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08361194。
法定代表人:翟传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普来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型环保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15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999006.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车辆及房产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1999006.5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1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审 判 员 宁广志
审 判 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小金
书 记 员 栾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