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能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兴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1民初9191号
原告:天津市津能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石宝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兴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咸阳路**
法定代表人:戴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媛媛,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原告天津市津能大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兴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华辉
人民陪审员  郑铁英
人民陪审员  马 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琳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