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民终4519号
上诉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原审第三人天津兴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玉明
审判员 张 炜
审判员 王 路
法官助理杨纪雷
书记员于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