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鲁0784民初4710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宏博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科灵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月6日作出(2017)鲁0784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宏博公司不服,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18)鲁07民终2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决:撤销本院(2017)鲁0784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博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炳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川,被告科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宏博公司与被告科灵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彩板围护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宏博公司进行了施工,至2014年1月16日已基本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并交付被告投入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条件、时间支付原告工程款。2016年4月19日,原被告对账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61600元,本案审理中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4月20日原告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工程质保期应已届满,被告未向原告提出质量问题,故剩余工程款161600元被告科灵公司依法应予支付。原被告约定“全部工作量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计完成,承包方提供全额建安发票后,付至工程审计结算额的95%”,但原告宏博公司直到本院审理过程中才于2017年11月8日为被告科灵公司开具889500元的发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科灵公司使用过程中发现玻璃棉毡填充有问题后于2017年2月13日通知原告修复未果,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经专业机构鉴定,完全可以认定总装车间墙体存在玻璃棉毡普遍未按约定要求设置的质量问题,此质量缺陷系原告为省时省力、降低成本,人为所致,原告具有完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此过错责任可以是赔偿因修复质量缺陷而支付的费用,故涉案工程虽然未经验收而使用,但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承担过错责任,按照鉴定意见支付维修费用306175.88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因鉴定而支付的鉴定费用40000元,要求原告赔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棉毡不够经被告同意继续施工,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以下事实: (一)2013年7月16日,原告宏博公司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科灵公司为发包人(甲方)签订《钢结构彩板围护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一、工程名称:山东科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总装车间钢结构彩板围护制作安装……三、工程内容及范围:1、按图纸和招标文件中所包含的总装车间与钢结构彩板围护有关的所有工程量,其中包括:玻璃钢天沟安装;屋面彩钢板压制成型;屋面板(钢丝网、玻璃棉毡、采光板)安装;墙面板(内外墙板、玻璃棉毡、雨棚板、墙面采光板、收口包边及泛水等)安装。2、施工材料供应:除甲方供应的主材外,其余材料均由乙方承担。3、甲方供料:钢丝、彩钢板卷(内外墙压型彩板)、采光板、铝箔玻璃棉卷毡、玻璃钢天沟及天沟托架材料、彩钢包边泛水压条……四、工程价款(固定单价,按审定工作量结算,预估合同额889500元)1、玻璃钢天沟安装(含托架制作、安装,按图纸尺寸)40元/米。2、屋面板制作,360°咬合角驰Ⅲ820型屋面板的压制成型2.80元/米。3、屋面板(钢丝网、玻璃棉毡、采光板)安装11.50元/平方米。4、墙面板(内外墙板、玻璃棉毡、雨棚板、墙面采光板、收口包边及泛水)安装12.50元/平方米……图纸及施工要求1、图纸要求: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组织学审工程安装图纸,对图纸中未确认或不明确的内容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经理和设计、监理部门做好图纸会审,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施工,图纸与合同冲突的按合同约定及技术交底为准。若未按施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交底)施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3、材料校核及材料管理:材料运往工地后,乙方须根据发货清单按图纸标注逐件校核,确认无误后签收,对缺件或不合格件应及时通知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反馈回原生产单位,组织协调;对运往工地的构件和材料乙方应负责看管,对丢失或损坏的构件和材料,其损失由乙方负担。4、施工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及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组织施工;若违反规范施工,所造成的材料损失、误工及返工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七、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3、发包方委派陈祥义为发包方驻工地代表,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负责,其签证对本合同有效。4、承包方施工完毕向发包方发出验收通知后,发包方负责工程竣工的验收组织。5、负责甲方所供材料的及时供应。八、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该分项工程验收并参与分部工程验收,整理完善分项工程施工及验收资料;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无条件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和监理部门予以复验,竣工工程一次校验合格率100%……九、发包方的责任……4、整体工程竣工后,承包方验收通知送达二十八日后发包方不组织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十、承包方的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因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由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2、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吊装方案:并须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安排分项工程的中间及隐蔽验收;为确保工程质量,未对阶段或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而组织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按违规施工工程量造价的20%予以处罚。3、施工工期未按合同完成,无故拖期的,每超期一天罚违约金500元……十二、工程保修: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为360天,承包方接到发包方通知后2日内派人修理。十三、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除以下明确规定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施工人员及机械、材料进场后五日内支付合同额的20%,玻璃钢天沟及屋面板(含屋面采光板)安装完成后,付至完成工作量的70%,墙面板(含雨棚板)安装完成后,付已完成墙面板工作量的70%,全部工作量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计完成,承包方提供全额建安发票后,付至工程审计结算额的95%,留5%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承包方免费修复,若未能及时修复所造成的损失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予以索赔。十四、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由工程发包方组织承包方、监理、建筑质量监督站按国家相关规范验收……。发包方:山东科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015年8月17日山东科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宋杰杰(签名)承包方:山东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郭峰(签名)2013年7月16日”。合同后附彩钢板安装估算表,工程总金额为889500元。 (二)合同签订后,原告宏博公司进行了施工,至2014年1月16日已基本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未组织验收(被告方宋杰杰于2014年1月16日出具完工证明),被告科灵公司将车间投入使用,2017年2月13日被告科灵公司向原告发出工程有质量问题需修复的通知。2016年4月19日,原被告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对账,确认被告于2013年8月5日付款177900元,2013年9月12日付款200000元,2013年10月25日付款150000元,2014年2月9日付款150000元,2015年5月1日付款50000元,共计727900元,尚欠工程款161600元。2017年11月8日,原告宏博公司为被告科灵公司开具金额为889500元的发票。本案审理中,被告认可工程款数额为原告出具发票的数额889500元,不再要求原告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一、原告宏博公司具有相应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修复费、鉴定费共计34617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90;反诉费6493元,保全费1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郑佃荣 审判员  李连弟 审判员  周嫦秀
书记员  安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