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5民再17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终6632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鲁民申7057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美、王占川、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灵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宏博公司支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墙面板工程的修复费用346,175.88元;2.反诉费用由宏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3年7月16日,宏博公司为承包方(乙方)与科灵公司为发包人(甲方)签订《钢结构彩板围护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一、工程名称:山东科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总装车间钢结构彩板围护制作安装......三、工程内容及范围:1、按图纸和招标文件中所包含的总装车间与钢结构彩板围护有关的所有工程量,其中包括:玻璃钢天沟安装;屋面彩钢板压制成型;屋面板(钢丝网、玻璃棉毡、采光板)安装;墙面板(内外墙板、玻璃棉毡、雨棚板、墙面采光板、收口包边及泛水等)安装。2、施工材料供应:除甲方供应的主材外,其余材料均由乙方承担。3、甲方供料:钢丝、彩钢板卷(内外墙压型彩板)、采光板、铝箔玻璃棉卷毡、玻璃钢天沟及天沟托架材料、彩钢包边泛水压条......四、工程价款(固定单价,按审定工作量结算,预估合同额889,500元)1、玻璃钢天沟安装(含托架制作、安装,按图纸尺寸)40元/米。2、屋面板制作,360°咬合角驰Ⅲ820型屋面板的压制成型2.80元/米。3、屋面板(钢丝网、玻璃棉毡、采光板)安装11.50元/平方米。4、墙面板(内外墙板、玻璃棉毡、雨棚板、墙面采光板、-4108收口包边及泛水)安装12.50元/平方米......图纸及施工要求1、图纸要求: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组织学审工程安装图纸,对图纸中未确认或不明确的内容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经理和设计、监理部门做好图纸会审,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施工,图纸与合同冲突的按合同约定及技术交底为准。若未按施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技术交底)施工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3、材料校核及材料管理:材料运往工地后,乙方须根据发货清单按图纸标注逐件校核,确认无误后签收,对缺件或不合格件应及时通知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反馈回原生产单位,组织协调;对运往工地的构件和材料乙方应负责看管,对丢失或损坏的构件和材料,其损失由乙方负担。4、施工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及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组织施工;若违反规范施工,所造成的材料损失、误工及返工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七、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3、发包方委派陈祥义为发包方驻工地代表,对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负责,其签证对本合同有效。4、承包方施工完毕向发包方发出验收通知后,发包方负责工程竣工的验收组织。5、负责甲方所供材料的及时供应。八、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该分项工程验收并参与分部工程验收,整理完善分项工程施工及验收资料;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无条件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和监理部门予以复验,竣工工程一次校验合格率100%......九、发包方的责任......4、整体工程竣工后,承包方验收通知送达二十八日后发包方不组织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十、承包方的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因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由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2、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吊装方案:并须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安排分项工程的中间及隐蔽验收;为确保工程质量,未对阶段或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而组织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按违规施工工程量造价的20%予以处罚。3、施工工期未按合同完成,无故拖期的,每超期一天罚违约金500元......十二、工程保修: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为360天,承包方接到发包方通知后2日内派人修理。十三、工程结算与工程款支付: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除以下明确规定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施工人员及机械、材料进场后五日内支付合同额的20%,玻璃钢天沟及屋面板(含屋面采光板)安装完成后,付至完成工作量的70%,墙面板(含雨棚板)安装完成后,付已完成墙面板工作量的70%,全部工作量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计完成,承包方提供全额建安发票后,付至工程审计结算额的95%,留5%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承包方免费修复,若未能及时修复所造成的损失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予以索赔。十四、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由工程发包方组织承包方、监理、建筑质量监督站按国家相关规范验收……发包方:山东科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015年8月17日山东科灵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宋杰杰(签名)承包方:山东宏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郭峰(签名)2013年7月16日。”合同后附彩钢板安装估算表,工程总金额为889500元。(二)合同签订后,宏博公司进行了施工,至2014年1月16日已基本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未组织验收(被告方宋杰杰于2014年1月16日出具完工证明),科灵公司将车间投入使用,2017年2月13日科灵公司向宏博公司发出工程有质量问题需修复的通知。2016年4月19日,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对账,确认科灵公司于2013年8月5日付款177,900元,2013年9月12日付款200,000元,2013年10月25日付款150,000元,2014年2月9日付款150,000元,2015年5月1日付款50,000元,共计727,900元,尚欠工程款161,600元。2017年11月8日,宏博公司为科灵公司开具金额为889,500元的发票。案件审理中,科灵公司认可工程款数额为宏博公司出具发票的数额889,500元,不再要求宏博公司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一、宏博公司具有相应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二、关于玻璃棉毡的覆盖率。科灵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墙面板包括内外墙板和玻璃棉毡三层,玻璃棉毡是墙面板的必要组成部分,起隔音和保温效果,该材料由被告购买,生产厂家直接运送至工地。合同第六条第三项约定,材料运往工地后,原告需根据清单按图纸核对逐件校核,确认无误后签收,对缺件或不合格件及时通知监理人员,如果缺材料应向被告提出补货等要求。合同附有安装估算表,屋面板49050平方和墙面板5700平方,总面积54750平方,被告提交购买棉毡发票六份及八份收货单,证明购买棉毡面积55739.88平方,大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宏博公司主张,合同对于施工要求进行了明确约定,所需材料由科灵公司提供,科灵公司提供多少材料就用多少材料。现场施工不是隐蔽工程,宏博公司施工人员发现棉毡不够,在征得科灵公司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就继续施工,科灵公司工作人员对施工安装的程序已经确认。科灵公司提交的单据中有宏博公司施工人员签字的只有一份,发票计算出棉毡的面积是不准确不科学的,棉毡是数量固定面积,发票出现了小数点;经宏博公司核对合同屋面板和墙面板总面积是60450平方米,不是科灵公司说的54750平方米;据宏博公司了解科灵公司在本地还有其他工地钢结构施工,所购买棉毡是否用于本工地无法确定,棉毡在使用过程中也有损耗。
二审法院认为,宏博公司要求科灵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其辩称无法开具发票的原因是科灵公司故意变更名称,依据不充分,不予采信。科灵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宏博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并申请对涉案工程质量和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就工程质量和所需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宏博公司对两份鉴定结论均有异议,鉴定机构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经质询、质证,宏博公司不能提供反驳的证据或依据。两家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和鉴定依据合法,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一审依据鉴定报告认定修复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宏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93元,由宏博公司负担。
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一是科灵公司在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涉案工程的情形下,宏博公司是否还应在质保期内承担维修责任;二是涉案的鉴定结论应否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宏博公司的施工范围主要是墙体工程,建筑物的墙体工程属于主体结构工程。因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科灵公司即使擅自使用,承包人宏博公司仍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就工程质量和所需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两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选取机构程序合法。两鉴定机构依法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测量、拍照、记录等,鉴定过程客观公正。鉴定结论出具后,原审法院经宏博公司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就鉴定资质、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相关事项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原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询后,对两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对证据的采信及事实的认定与原审一致。
维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终6632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曰全
审判员 蒋建功
审判员 张晓丽
书记员 杨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