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589号之二
原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建民,总经理。
被告:吉林远洋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火炬大厦19层6号。
法定代表人:赵兰英,总经理。
原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远洋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瑞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