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4779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国新,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