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4779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国新,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