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民辖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鹤伴二路与醴泉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柏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4民初78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管辖约定不明,一审人民法院不因此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原告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本案中,被上诉人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方,山东科灵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安丘市,依据管辖约定,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