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森生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城市水系管理处、河北一森生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终11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城市水系管理处,住所地石家庄市华清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008132384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一森生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昌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77619894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市城市水系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一森生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项目系政府投资项目,按现行的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涉案项目的工程价款应以财政评审确定的工程价款为准,被上诉人是否配合财政评审已提交其施工资料?原审指定上诉人提交财政评审结论的时间是否为财政评审的合理时间?在没有财政评审结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提交其单方制作的工程决算,是否得到上诉人的认可,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被上诉人是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上述问题,请在重审中一并查明并依法处理。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家庄市城市水系管理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