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8302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鼎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鼎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鼎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鼎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16元,减半收取5458元,由原告杭州鼎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伟华
书记员 蒋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