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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润都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9620号之一

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纺路**。

法定代表人:王晓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婷,系原告公司法务。

被告:义乌润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松门里社区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季颖院,执行董事。

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润都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33元,由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傅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