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2134苏州鑫弘捷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2134号之二
原告:苏州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兴太路3号。
法定代表人:汪贵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何斌,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平,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纺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冬。
原告苏州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5元、财产保全费1038元,合计诉讼费用2223元,由原告苏州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映华
书 记 员  朱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