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6109号
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纺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婷,该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三间房村465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祥。
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裴莉然
书 记 员 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