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温永执民字第158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中楠商业广场。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温州中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机场大道5465号国大广场203室7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新浦路英豪花园A1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荣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01月0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01036530,畲族,住苍南县灵溪镇城中路189-19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永商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0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09月20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价值为3500万元整的财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