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英台采油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21民初2571号 原告: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英台采油厂。 法定代表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厂企管法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厂企管法规科科员。 原告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城地建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英台采油厂(以下简称英台采油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于2023年10月31日依法进行了审理。 白城地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英台采油厂给付施工人工费58738元;2.判令英台采油厂支付拖欠人工费期间内的银行利息,截至给付完结之日,按结算书日期(2008年4月)起至法院判决执行完毕日期为准,利息标准按银行利息支付;3.判令英台采油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1年至2002年,白城地建建筑公司给予英台采油厂主管的下属单位多种经营公司建筑管厂车间厂房。2003年4月30日,工程施工予以结算,英台采油厂尚欠人工费58738元,其决算书上具有时任负责人***签字认可。经多年索要,英台采油厂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给付人工费。英台采油厂的行为侵害了白城地建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诉求英台采油厂给付施工人工费58738元有法有据,应予支持。诉讼双方之间产生的人工费是建筑工程施工中发生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应支持拖欠人工费期间的银行利息。英台采油厂主管的多种经营公司(建筑管厂车间)施工所欠的人工费因为多种经营公司现已在镇赉县工商局应予执照予以吊销,又未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多种经营总公司接管,故此,英台采油厂是本案给付人工费的法定主体。故诉至法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以被告身份应诉,并答辩称,1.英台采油厂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所属单位,不是法人单位,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责任。2.白城地建建筑公司所说的英台采油厂下属的多种经营管理公司,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英台采油厂和多种经营管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3.多种经营管理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是相应的民事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2019年,原告曾经起诉过,被告是吉林油田分公司,跟今天起诉的主体是一个主体。5.无论是2019年的诉讼,还是今年起诉,都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白城地建建筑公司(原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起诉的英台采油厂,现更名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西部油气新能源公司,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一个下设单位,英台采油厂及变更后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西部油气新能源公司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白城地建建筑公司(原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2001年至2002年为吉林省油田管理局英台采油厂多种经营公司施工,吉林省油田管理局英台采油厂多种经营公司1995年10月15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08年3月4日,目前处于吊销企业状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而白城地建建筑公司(原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为被告,曾于2019年9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9年12月11日做出(2019)吉0821民初20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白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总公司起诉。白城地建建筑公司再次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英台采油厂为被告,仍属于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22(已减半收取),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