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岗上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衡水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4482号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岗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村。

负责人:刘素军,村委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哲,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帅。

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8号楼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亚娟,公司董事长。

被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食品城。

法定代表人:刘倩双,公司执行董事。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志,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伟,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岗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岗上村委会)与被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岗上镇岗上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占地使用费100000元(以评估标准为准)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出售房屋的不当得利款5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院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岗上村住宅小区提供水源热泵供暖项目,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岗上村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从中赚取利益,构成不当得利,且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土地使用费,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被告在原告的土地上非法建设房屋发生纠纷,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争议,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岗上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审判员  朱永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