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岗上村村民委员会、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民终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岗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村。

负责人:刘素军,村委会委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8号楼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亚娟,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食品城。

法定代表人:刘倩双,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岗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岗上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衡水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4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岗上村委会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4482号民事裁定,依法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或由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请求法院判令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实和理由:1、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124条不予受理情形中任何一条。法院不予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适用物权法第61条之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土地管理法》第50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51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63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根据合同第一段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为了水源热泵供暖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即合同目的是为了水源热泵供暖,被上诉人在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违背了合同目的,合同部分无效,涉及在岗上村集体土地上建房部分无效,依据是合同法第52、53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行为侵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土地上建房屋应当经过土地管理部门规划许可,集体土地上建房属于重大事项,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规定第48条之规定,应当经过2/3以上村民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42条、26条,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的过半同意,该协议显然损害了集体利益,被上诉人应当对岗上村的村集体进行相应的赔偿。3、被上诉人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委托衡水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没有经过岗上村村委会同意,转委托无效,所取得的收益应当归上诉人,且其建房也不是为了水源热泵供暖的目的,根据合同法被申请人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侵害了集体财产。应当就占有适用申请人的土地进行相应赔偿。依据是合同法第400条,民法总则第169条,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第三人与受托人应当承担责任。4、衡水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房行为未经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取得的收益就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其所获收益应当归上诉人所有。5、根据合同法第214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年,被上诉人应当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的土地使用费,每年土地使用费为15万元(具体以评估价格为准),截止到2020年应当给付9年土地使用费。6、被上诉人取得相应收益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7、根据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6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被上诉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没有向上诉人给付过任何费用,被上诉人也应当向上诉人土地使用费。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依法应当向上诉人支付土地使用费,被上诉人不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行为违背了合同,侵害了村集体利益,同时违反了合同目的和约定,被上诉人获取不当利益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相应费用。

岗上镇岗上村委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占地使用费100000元(以评估标准为准)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出售房屋的不当得利款5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法院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被告在原告的土地上非法建设房屋发生纠纷,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争议,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岗上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双方约定的部分条款不明确,上诉人岗上村委会的诉求并无法律依据。涉案房屋是否为非法建设房屋应由其他机关予以鉴定处理,一审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并无不妥。

综上,岗上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楠

审 判 员  周玉杰

审 判 员  聂瑞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哲

书 记 员  徐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