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科莱达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执10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河北科莱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机场路杨马村东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99949844W。
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0309721D。
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科莱达建材有限公司、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11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6,791.4元及利息,河北科莱达建材有限公司138,112.7元及利息。执行费5,823.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执行裁定书、传票。
二、依职权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民政登记、证券、网络资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询到河北科莱达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职权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
四、2021年12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