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12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00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0309721D。
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机场路杨马村东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99949844W。
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志,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2021年3月5日,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国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裴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