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莱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12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00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0309721D。

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机场路杨马村东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599949844W。

法定代表人:张亚娟,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英志,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2021年3月5日,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国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裴航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