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科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省枣强县第四中学。
法定代表人孟翠英。
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枣民三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省枣强县第四中学银行存款人民币314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