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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省枣强县第四中学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科莱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省枣强县第四中学。
法定代表人孟翠英。
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枣民三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省枣强县第四中学银行存款人民币314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