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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青岛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318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1月3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95268216K。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名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66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37371203。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齐长城生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山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125689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瑞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66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1年1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青岛****实业有限公司五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了(2021)鲁0281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55269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2021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缴纳了执行费。同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本案的本金及利息共计3555269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款2000万,余款1555269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付款方式为将每笔案款直接打到申请人**名下浦发银行账户(6217××××9983)。若被执行人以上任意一笔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余款继续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产的查封和进行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1民初14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