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民申1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思,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蓓,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夏森,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永全,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亚辉,女,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城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卫,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山,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的妻子。
***因与***、***、洪亚辉、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已与***达成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克江
审判员 王典良
审判员 刘 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