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监1号
原审原告:***,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熊卫东,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原审被告: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范远,湖南汇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冯英姿与原审被告**、***、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雨民初字第04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