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雨执字第02056-5号
申请执行人*英姿,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英姿与被执行人***、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1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并已将拍卖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对余款的执行因本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