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某某、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2执1354号
申请执行人*四清。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9336.58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波
审判员***
审判员*丁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