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件标题: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怡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2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波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