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9295号之一
原告:上海固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郁真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丽,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鹰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杰,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固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鹰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李庆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 嫣
书 记 员 潘 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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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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