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固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固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22执489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固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海镇跃进南路495号3幢2051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
被执行江苏沭阳圆觉禅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大连东路48号。
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固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沭阳圆觉禅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0000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卢 静
审判员  高允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