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道桥交通集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燕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裕执字第0078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南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凯莱金地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燕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年2月1日作出(2012)裕民二初字第00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2)裕民二初字第005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