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5025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市图尔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乐余镇向群村。
法定代表人:孙茂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丹,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润大道20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春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乐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淄博九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20号(山东鲁中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办公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永。
原告***市图尔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淄博九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50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淄博九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图尔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图尔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其相应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朗秀矿泉水有限公司、淄博九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菊芳